北京建筑律师-证人的适格性

发布时间:2024-08-2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法释[2001]33号)。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