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的方式
关键词
书面证据交换 互联网法院在线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证据交换的主要方式是法院召集当事人在场当面交换证据,其区别于正式的庭审,虽然当事人在场,但是不对外公开,程序运作较为灵活,不严格区分庭审调查、辩论、调解、最后陈述等阶段。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固定的争议焦点记入笔录。该种方式能够使当事人及时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相互交换意见,固定争议焦点。
另外一种方式是采取书面形式,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书面意见相互转交。该种证据交换方式,看似节省时间, 但是由于当事人不能面对面质证,不利于及时发现和调整争点。
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证据交换可以在线上进行,省去在途时间。互联网法院可以组织在线证据交换,当事人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法院还可以使用“视频会议”“电视电话会议” 等方式进行证据交换。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工作安排灵活确定证据交换的方式。既要防止证据交换简单化、程序化,使之流于形式,也要防止证据交换庭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