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对证据的认定
关键词
裁判文书证据调查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2月25日,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五、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涉及举证责任分配或者证明标准争议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理由。
六、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8年6月1日,法发[2018]10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从法的适用阶段看,“审查判断证据”是第一道环节,缺乏对证据的认证分析,既不能展示法官心证的过程,也无从知晓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审查判断证据说理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关于“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情况。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庭调查的过程就是诉讼各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举证、质证的过程。《刑诉法解释》第63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三大诉讼法都不同程度地赋予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是质证的对象。在庭审中,法官应当将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予以出示,诉讼各方可以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法庭也可以就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说明。法官应当将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以及庭审出示情况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说明。
2.关于运用证据规则和司法证明方法的情况。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 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从通常意义上说,证据规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有利于约束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在三大诉讼法中,证据规则的设定和要求有很大不同。刑事证据规则不仅具有发现事实,增强程序的可操作性功能,还具有保障人权和增进特定社会利益保护的功能。典型的刑事证据规则有: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通常认为,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明力的规则,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都属于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为促进当事人和解、使诉讼更有效率,《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等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民诉法解释》对于无需证明的事实、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等规则作出了系统规定。行政诉讼的特殊证据规则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典型证据规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 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和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根据证据裁判主义与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首先以直接证据认定事实;只有以直接证据来认定事实存有疑问时,方可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司法认知、推定等司法证明方法,且运用的过程必须透明、公开,确保司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具体来说:
其一,逻辑推理是司法证明中最基本的方法,是指从已知事实或者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或者规则,推导出新的认识或者判断。在逻辑推理中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一般包括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等。在司法裁判中,常用的推理方式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缺乏请求权基础时,会运用到类比推理方式;在刑事案件中,类比推理间或也会被运用。在演绎推理中,法官应当围绕大前提与小前提的涵摄关系,对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并产生法律规范效果进行论证。在归纳推理中,法官应着重对归纳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必要性关系进行论证。 在类比推理中,法官应当对案件事实缺乏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与拟类推适用的法律要件事实之间的相似性、拟类推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进行充分论证。
其二,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均确立了经验法则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在刑事诉讼中,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界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其中一项要求就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经验法则在决定证据能力、评价证据价值、事实推定中的推理、引导当事人证明活动的进行以及为证明标准的适用提供判断依据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经验法则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法官运用较低程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推出的结论容易出错,经验法则的适用需建立在案件具体情况基础之上、具有适用的针对性与复杂性,经验法则属于主观判断活动范畴等。由于经验法则本身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具有一定的盖然性,同时法官适用经验法则受个体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述理由,并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就适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提出的意见进行评判和分析,增强裁判的说服力,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其三,推定是作为证据证明的一种补充手段而存在。法学理论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其划分标准是推定所依凭的根据,法律推定是指立法者按照特定的立法意图,依据立法程序在成文法条文中所设置的推定规范, 规定以某一事实的存在为基础,据以认定另一事实或权利的存在;事实推定又称司法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指司法者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在自由心证范围内根据有关证据和经验法则对有关证明对象所作出的一种推论。 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推定的过程,以展示如何适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过程,说明运用证据认定基础事实的过程、推定依据的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的有效性以及适用推定的合理性,同时对提出异议一方的反驳理由进行分析,增强推定的说服力,提高司法裁判的认同度。
其四,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对特定事实的真实性直接予以确认的事实认定方法。法院对一定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即确认真实性,及时排除当事人无合理根据的争议,以确保审理高效有序地进行。 从立法上来看,目前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出现司法认知这一概念,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了六类免证事实的内容。学界认为,采用司法认知之前,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当事人有权对是否采用司法认知表达意见,特别是要保障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机会;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进行必要调查的基础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法官才能采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在裁判文书中,法官应当注重阐述司法认知的形成过程,对这一司法证明的必要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
3.关于审查判断证据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两个方面。审查判断证据能力适用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项标准,审查判断证明力则适用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两项标准。
法官首先根据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判断,从而界定证据有无证据资格,并阐述理由。证据的合法性决定了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或证明能力。只有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存在进一步对其证明力作出判断的可能。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在内容上必须是真实的。法官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和内容以及是否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考察的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以及联系是否密切。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越密切,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强;联系越疏远,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弱;无联系的,无证明力。实践中,对于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关键证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光其应当注重强化说理。
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认识活动,应该从个别到整体, 循序渐进地进行。法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对于案件的全部证据,法官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通常认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4.裁判文书阐明是否采纳证据及其理由。《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在刑事诉讼中,裁判文书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官撰写裁判文书不应简单罗列证据后直接给出认定结论,而是应当注重对证据进行详略得当、有主有次的分析和说理。对于诉讼各方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简化说理,对于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应当强化说理, 充分阐述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公开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提升裁判文书公信力。
5.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说理要求。
首先需要判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非法证据的构成条件不同。
6.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或证明标准争议”的说理要求。《指导意见》第5 条规定:“民事、行政案件涉及举证责任分配或者证明标准争议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理由”。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法院在裁判案件争议时,首先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关系是否存在,然后才能适用相应的法律作出裁判。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即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也必须作出裁判,而且裁判后果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利。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