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情形不一致时,还应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付款凭证,汇款单据等证据,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支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发布时间:2024-08-29

裁判要旨: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情形有时并不一致,因此仅以收条为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

特别是在大额资金往来中,除收条外,还应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付款凭证、汇款单据等证据,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支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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