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证据保全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4-08-29

证据保全的范围

关键词

证据保全证据形式保全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日修正)。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证据保全的范围,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无限制性规定,原则上各种证据形式均可以成为证据保全的对象,只不过根据证据形式和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如对于证人证言,可以采取提前询问或者制作笔录的方式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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