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应持谨慎立场

发布时间:2024-08-29

对于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应持谨慎立场

关键词

兜底条款释明权调查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日修正)。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持谨慎立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中的五项情形非常明确,没有兜底条款,也没有扩大适用的余地。实践中确有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发生举证囷难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中立性的前提下, 在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的前提下,通过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又没有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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