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调解是否符合自愿原则的四个要点

发布时间:2024-08-2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4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在调节中贯彻自愿原则,需要做到四个方面:

一是调节程序的启动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在双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达成;如是否存在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调解协议显示,公正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等;

三是调解程序的终结应当遵循当事人的自愿

四是法官要保持居于中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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