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 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16年9月12日,法发[201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