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院网站平台不属于信息网络媒体”,不宜作为线上 公告送达的有效方式

发布时间:2024-08-3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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