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发布时间:2024-10-18

承包人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关于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停窝工损失, 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对于该争议问题,中铁公司、瑞讯公司的诉辩又包括以下两部分停窝工损失的争议:

1.关于2004年3月 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的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经查明,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这说明对于这部分损失,中铁公司已经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 且该索赔已经经过监理签字予以确认,故中铁公司的该索赔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此部分确定款项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至于瑞讯公司上诉主张,在上述索赔材科上签字的王波非其监理人员, 无权确定索赔事项的理由,经查明,王波系案涉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2004 年5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现场监理人员:而合同通用条款第53.5 款明确约定,监理具有确定索赔的权利,因此,在瑞讯公司无证据证明上述索赔依据上的监理"王波”的签证系虚假的情况下,-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上述经过监理王波签证认可的可确定部分停宽工损失6778661.54元, 并无不当。瑞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20o4年至20o5年第一次停工期间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费用不确定部分的造价6929833.87元,经查明,该部分诉请款项是指:20o4年12月的统计表中,只有12月1日至6日的明细,没有其他天数的明细:2004 年1-6月和2005年1-3月,只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没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莓日停窝工情况统计表。上述事实表明,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款项虽然有每月的总统计表,但没有与此总统计表一-对应的每日索赔签证统计表,这同案涉工程针对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通常做法不符,-审法院未支持中铁公司针对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诉请,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上诉请求瑞讯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2.关于2006年11月 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部分损失,中铁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停窝工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 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针对停窝工损失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四)关于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因2004年3月 至2005年3月停工导致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

本案中铁公司请求瑞讯公司赔偿2004年3月 至2005年3月停工导致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系以瑞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案涉工程停工作为其诉请的基础。对此,如果确实存在如中铁公司所主张的瑞讯公司违约的全部原因或者部分原因,且中铁公司也确实存在由于瑞讯公司违约所导致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则该请求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中铁公

司在本案中关于瑞讯公司赔偿2004年至2005年3月停工所产生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的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没有按时完成施工量系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共同造成的问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中铁公司虽然上诉主张案涉工程停工完全系瑞讯公司资金不到位、征地补偿未完成等原因造成,但是,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文件(阜周总监办[2004]011号)载明, 各施工单位均存在机械设备不足、不配套问题;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项目工程监理通知单(编号:2004-56)中载明,第13合同项目部张某某自.10 月22日至11月14日离开工地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处以违约金4万元,以示惩戒,希13合同项目部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不得再犯。上述文件和通知单系中铁公司自行提供的证据,这说明,即使从中铁公司自认的事实来看, 也确实存在中铁公司施工组织不力、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于工程延期具有过错,并无不当;中铁公司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瑞讯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停工完全系中铁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理由,从本案安徽省政府(253号会议纪要》及安徽高速公司收回案涉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的事实来看,确实存在瑞讯公司资金不足、工程无法继续进行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瑞讯公司对于工程停工负有责任,亦无不当,瑞讯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停工完全归咎于中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及双方均担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停工导致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系一审法院在对案件事实审查的基础上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双方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裁量,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均无证据证明上述裁量显失公平,故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鉴定单位将2005年3月 至2006年3月作为原材料及油料价差价格调整期间的问题,鉴于中铁公司于2006年3月 完成了原计划应于2005年3月完成的施工工程量,故鉴定单位所采纳的价格调整指数符合合同通用条款第703款关于“在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的约定,并无不当。而一审法院在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均未能提交施工所在地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的情况下,采纳鉴定单位参照合肥地区市场价格信息所计算的价差,也属适当。因此,瑞讯公司关于《鉴定报告》所采纳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价格调整计算期间及采用的市场价格信息错误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均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对造成案涉工程停窝工均负有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判决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共同分担此部分材料价差的损失,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均上诉主张该部分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应由对方全部承担的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拿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频的批复》第三备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放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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