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建设工程承包人不能滥用“背靠背条款”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4-12-15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能滥用“背靠背条款”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靠背”条款工程价款工程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电建湖北公司与十一冶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民事裁定书]
栽判要旨:《结算协议》约定电建湖北分公司在宾收到业主款项-个月后向斗一治公司支付工雅款(“背意背”条数但是、电建湖北分公司何时收到“业主教项”券在多不确定性。监于+一冶公司工程已完工多年,电建湖光分公纹支付了少部分工程载,而在发生法律效为的昌告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斯2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中,已判令票洞公司(业主)向电建湖北公司付工程欠款并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黄利意。大案二市法院判决电建湖北公司自《算协设》签订一个月后录推欠付土理款利息,共关加重电建湖北公司支付工雅教的利意负担,结果比额公平合理。电建糊北公司申请再审称《算协设》中约定的付教条件有效,共以此拒绝承担经付工藕欠教及利意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太案主要审香了以下题:《结算楙议》约定的付款务件的效力。案涉工程项自在2015年6月30日 已施工完毕。2018年1月6 日,电建湖北分公司与十一冶公司刘案涉工程价款,才达成《结算协议》,并剩余26687526.68元的工程价款(总工程价款为45133226.68元),约定:
“结算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一个月内支付:十一冶公司将合同结算金额内剩余对开发票开齐交电建湖北分公司,且电建湖北分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该约定系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条款。《结算协议》约定的电建湖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之一,即在其收到业主款项一个月后支付。但是, 电建湖北分公司何时收到"业主款项”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鉴于十一冶公司工程已完工多年,电建湖北分公司仅支付了少部分工程款,而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中,已判令嘉润公司向电建湖北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并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利息,本案二审法院判决电建湖北公司自《结算协议》签订一个月后,即2018年8月 6 B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未加重电建湖北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负担,结果比较公平合理。电建湖北公司申请再审称《结算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有效, 并以此拒绝承担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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