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实践中,建筑设备的出租方或建筑材料的出卖方起诉请求发包人或建筑企业承担付款责任,在认定责任主体时,应当遵循什么裁判原则?

发布时间:2024-12-19

这类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项目部其他人员等行为人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相对人请求建筑企业、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依法确定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不能仅以买卖的建筑材料、租赁的建筑设备被用于建设项目为由,即判决建筑企业、发包人承担责任;也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不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而径行判令实际使用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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