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或者将另一工程的债权债务转移到建筑企业承包的工程,侵害建筑企业利益的,应该如何防范和处理?

发布时间:2024-12-19

应着重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在相对人仅以行为人出具或者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欠条、结算单等凭证向建筑企业主张货款、租赁费的情况下,应对欠款凭证的来源、债权数额的依据、合同履行情况等基础合同关系进行审查,防止侵害建筑企业利益的虚假诉讼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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