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法官会议意见】:发包人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收到银行贷款资金后,按照与发包人事先商定将工程款转付至发包人指定账户的,承包人不得再以未收到该部分工程款为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