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24

项目经理只有权进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行为,但无权进行与工程项目无关的个人借贷。尽管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但并非所有加盖公章的行为都视为公司认可的行为,应只限定于与项目相关的行为。案涉借条上并未载明该款为项目保证金或其他与工程相关的用途,借款均进入项目经理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且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借款实际用于项目工程。因此,应认定该款为项目经理的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项目经理有权以公司名义进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活动。案涉行为人以项目经理的身份与相对人进行过多次与工程相关的活动,其所出具的借条上不仅签有公司项目经理的签名,且加盖有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因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具有代理权。

其次,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经理只有权进行与工程有关的行为,对外借款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在对外借款的情况下,借条上应写明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否则无法证明相对人并无过失。

最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案涉借条上并未写明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且借款均进入项目经理的个人账户,相对人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工程建设。因此,在无法证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应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9次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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