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出具审计结论的,应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参考案例 王某某诉宁夏某建筑公司、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5-002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9 / (2021)宁01民初18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政府未出具审计结论为由驳回承包人的起诉。案件实体审理中,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出具审计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