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文义澄清与漏洞填补的交易习惯认定 源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合同条款的文义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而所谓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约定

发布时间:2024-12-26

源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合同条款的文义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而所谓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约定而未约定的不圆满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单份建设工程合同的篇幅往往能够达到数十页甚至数百页,同时建设工程往往具有较长的履约周期,在履约过程中当事人又会达成各种补充协议,如此一来条款文义可能出现相互矛盾,合同内容难免存在漏洞,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文义模糊与出现漏洞的情况较为突出。

1.当事人之间通过多次签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形成的惯常做法。主张适用交易习惯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多次签订、履行了建设工程合同,同时因建设工程领域不同工程之间差异较大,该当事人还需就其举证的建设工程合同与适用交易习惯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同一类别进行说明。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形成的交易习惯,即使相对人知晓,因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具有相对性,当事人与第三人的交易习惯不宜用于当事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文义澄清与漏洞填补。

2.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范本可作为该领域关于交易习惯认定的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通常会主导编制一些合同示范文本,例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工程预算定额或施工取费定额,通常为政府主管部门所主导编制,或为政府推荐使用,或本身就属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且实际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被反复适用,因而为建设工程各主体所熟知和接受。

并且,实践中也有规范性文件认可将合同范本作为合同文义澄清与漏洞填补的依据,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问题。……实践中,应当注重对建筑行业交易习惯的运用,对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在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纳通用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范本是认定建工领域用于合同文义澄清与漏洞填补的交易习惯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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