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12-31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嘉年华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支付协议》是在新兴公司退场之后,双方针对新兴公司已完工工程价款的数额及给付期限所作约定,系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嘉年华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的《备案合同》《执行合同》 《补充协议》无效,工程价款可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嘉年华公司与新兴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均认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执行合同X《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中亦明确约定以《执行合同》《补充协议》为依据计算工程款数额,故《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款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结算协议》《支付协议》合法有效,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承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嘉年华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的《支付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满一年三日内返还80%质量保修金(即6880万元),保修期满两年三日内返还除防水质量保修款(33550 00.00元)以外的余下全部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五年后一个月内返还防水质量保修金。”《支付协议》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根据上述约定,除防水质量保修款以外的质量保修金已到期,共计82645000(860000 00-33 55000)元。因此,新兴公司主张嘉年华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 返还新兴公司6880万元,2016年4月25日返还新兴公司13845000元,应予以支持。嘉年华公司未按照《支付协议》约定时间返还质量保修金,应按照协议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质量保修款尚未到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新兴公司主张提前予以返还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审判决以案涉住宅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2015年2月12日作为起算质保期的时间不符合双方约定。此外,对于嘉年华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新兴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并不影响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嘉年华公司主张新兴公司拒绝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新兴公司不予认可。因嘉年华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通知新兴公司维修,而新兴公司拒绝维修,亦未能证明应扣除质量保修金的数额,其与新兴公司就工程保修问题可另行解决。一审判决认定嘉年华公司不应返还质量保修金,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予以纠正。

《支付协议》第5条约定的付款安排并不包括质量保修金,根据该条约定及嘉年华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支付59347865.12元的事实,至2015 年12月31日 ,嘉年华公司欠款数额为5099070791.13元;2017年9月19 日,嘉年华公司欠款数额为4505592 14.01元。一审判决认定嘉年华公司应付欠款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 起以450559214.01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认定的利息计算基数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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