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仅有发包方聘请的监理单位参与工程质量的确认可以认定质量合格

发布时间:2025-01-05

吉林民融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2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对已完工程质量签订《已完工程评定报告》,确定已完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发包方虽未参与此次工程质量评定,但质量评定有发包方聘请并代表发包方利益的监理单位参,故应当据此认定承包方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建六局对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民融公司违约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民融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中建六局申请停工,后因该公司一直未能解决资金问题,中建六局于2017年2月20日向民融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民融公司对此无异议,双方之间的合同即行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 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比照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规定处理,即建设工程有利用价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本案中, 案涉工程整体未竣工,属于烂尾工程,客观上无法进行整体竣工验收。中建六局、吉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民融公司三方于2014年6月 19 日共同对2013年已完工程质量签订《已完工程评定报告》,确定2013年已完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故能够认定中建六局对2013年已完工程的施工质量合格。中建六局和吉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 28 日共同对2014年已完工程质量签订《已完工程评定报告》,确定2014年已完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民融公司虽未参与此次工程质量评定,但质量评定有发包方聘请并代表发包方利益的监理单位参与,故应当据此认定中建六局2014年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民融公司虽抗辩主张《已完工程评定报告》未涵盖中建六局施工的全部工程,但其并未提出未经检测合格的具体工程内容及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若民融公司日后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其可另诉主张权利。据此,民融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題为由拒付工程款,理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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