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黑龙江建筑工程房地产内部承包与挂靠

发布时间:2020-06-23

【案例】精通建筑工程法律律师谈内部承包与挂靠;笔者在黑龙江代理了一个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个包工头与当地的一家施工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号称是这家公司的一个施工队。但是在劳动保险方面都是包工头自己承担,所有机械设备都是由其自己购买,施工企业不对包工头进行质量管理和技术支持,就是收取管理费而已。是典型的挂靠行为,法院采纳了笔者代理意见。

原告:刘某某,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工程从业二十年,注册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代理全国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疑难案件,咨询电话微信:15801061959;QQ邮箱:1975762008@qq.com

被告: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金某某;

被告:黑龙江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法人代表:于某某,董事长;

被告:林某某,个人;被告:高某某,个人

【案情】2013年6月9日,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被告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建某某公司的工程。工程范围:;工程价款:万元;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从201年月日开工至201年月日竣工;违约责任:一方违约支付人民币元;其他条款:协商处理。工程纠纷处理方法:协商处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相应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履行】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总承包人某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某某个人;被告某某个人再次转包给被告某某个人;被告某某个人最后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承包工程后,根据图纸,合同及甲方的要求投入了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同转包人达成相关协议;收取了相应的资金,向农民工支付了部分工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图纸及相关部分的工程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实际施工人要求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发包方无理推脱,协商不成,向工程存在的人民法院提起工程纠纷诉讼,要求几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审理】被告发包人抗辩:原告与自己没有法律关系,不承担责任;被告总承包人抗辩:是内部承包关系,不承担责任;被告林某某个人抗辩:同前;被告高某某个人抗辩:自己没有得到钱,不承担责任;代理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案表面上看是内部承包,实际上是原告自己投资,自己施工,与总承包没有关系,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判决】当地法院经过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相关程序,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几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案例】精通建筑工程法律律师谈内部承包与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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