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仍然成立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市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法人代表:胡莫某:
被告:江西省赣州市莫某建筑工程施工公司
法人代表:于某某
2013年5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西省赣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公司承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工程。
合同签订后,江西省赣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公司口头将工程转包给江西省赣州市李某某和王某某二人施工。
为了抢工期,江西省赣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与李某某和王某某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李某某,王某某组织工人机械设备进场施工。2015年8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李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承包人(大包)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承包人抗辩,李王二人没有书面合同,施工合同不成立,不应支持。
协商不成,李王二人诉之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实际施工人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主要施工义务,发包人承包人接受的,施工合同成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