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需要整改事项属于维修范围的,不影响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25-04-17

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中618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审计报告载明的整改内容可知,案涉工程需要整改的事项均属于可以维修的范围,不影响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2018年1月甲公司才委托第三方对3#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进行了审计,并确定有部分事项需要整改。但根据审计报告载明的整改内容可知,案涉工程需要整改的事项“散水工程、电梯间窗户不锈钢栏杆未施工,安全出口灯18套、疏散指示灯4套、应急灯49套、灭火器118具、消防报警主机均未按设计安装”均属于可以维修的范围,不影响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因此,原判决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2016年11月7日乙公司提交3#商住楼竣工报告前案涉工程已经三方初验并整改完毕的事实,认定2016年11月7日为案涉工程竣工日即应付款之日,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同理,案涉工程2#住宅楼的应付款之日也应为乙公司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算。 甲公司认为应当按照2019年案涉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作为应付款之日,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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