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建筑面积计算争议
【案例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与承包商于2016年6月10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工程造价=建筑面积x2500元/m2,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以下简称《规范》)计算。结算时,双方对窗台附件大样图中12*(以下简称“大样图”)外窗的建筑面积计算存在分歧。
【双方争议焦点】是不是凸窗?
1.发包人观点:是凸窗,且不计算面积。理由:《规范》第3.0.27条第7款。 2.承包人观点:不是凸窗,计算1/2面积,理由:《规范》第3.0.1条。 【分析及依据】
依据《规范》相关的规定:
1. 第2.0.4条,围合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第2.0.15条,凸窗即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距离。
3.第3.0.1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4.第3.0.2条,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5.第3.0.27条,不应建筑面积的第7点“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 及以上的凸(飘)窗”。
分析:
首先要确定窗台大样图中(附件4)的外窗,是否属于《规范》中第2.0.15条中的凸窗?
若属于凸窗,大样图(附件4)的外窗不符合《规范》术语中第2.0.15条“凸窗......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的描述。
若不属于凸窗,只需确定结构层高,就能根据《规范》第3.0.1条计算出建筑面积;而层高的起算位置是从大样图中砖砌部分起算,还是从楼地面结构层起算,这是解决该项争议的关键点所在。
【结论】
既不是发包人主张的不计面积,也不是承包人主张的计算1/2面积,而是根据《规范》第2.0.4 条、第2.0.15条、第3.0.1条,应当计算全面积。
【鉴定人对复函分析及启示】
本案例中,省、市级造价管理部门对该问题的回复意见不同,市造价管理部门回复的是大样图外窗部分计算1/2的面积,省造价管理部门回复的是计算全面积;但引用的是同样的条文-《规范》第3.0.1条,其中,某市是根据《规范》第3.0.1条和第3.0.2条综合考虑而给予复函。从而推断,在“综合考虑”下按照1/2计算,应是根据大样图认为结构层高在2.2m以下的情形。因此, 最终聚焦的是对结构层高的理解。根据有关规范,结构层高系指房屋上下两层结构层层面的垂直距离(而不是从窗台砖砌体面起算)。显然,本案大样图中外窗对应的外墙结构的结构层高为2.25m (图示略),根据《规范》第3.0.1条规定的“结构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所以理应计算全面积。(点评: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本案争议事项按国家标准规定计算全面积是专门性问题,但还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即此案承包人仅主张按1/2计算面积,其鉴定意见应当注明该争议事项:(1)按《规范》规定应当计算全面积为××m2;(2)按承包人主张计算1/2面积为X×m2。 这样的鉴定意见才是完整的,体现了法律性与专门性的统一)。
综上情况,鉴定人认为,作为专业人士,深刻理解专业术语是基本功,如规范中的“围合结构”“外墙结构”“结构层高”等的内涵要了然于心,才能对鉴定工作的分歧问题提供准确的专业意见,从而有效地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