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强公证中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是否构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理由
关键词
赋强公证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浙江千足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42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债权人虽将其对债务人债权中的一部分予以转让, 但其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将该部分予以核减,其放弃的是对该部分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该转让行为是债权人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在本案中并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不构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