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对涉案房地产享有实体权利并主张排除执行的救济
关键词
执行异议公证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李某某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152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在公证债权文书已经明确申请执行人就涉案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案外人主张对涉案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并主张排除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1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而不应适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24条规定的直接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