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购房人在本来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况下,放弃物权期待权, 转而就价款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5-05-05

购房人在本来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况下,放弃物权期待权, 转而就价款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词

物权期待权优先受偿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具体执行中,由于被执行的房千差万别,有的消费者可能并不主张排除执行异议,而是主张就其购房款对房屋变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本拟对此作出规定,后来考虑到该问题并不属于异议复议的问题,且涉及案外人在分配顺序上的优先权问题,较为复杂,留待在参与分配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我们认为,购房人在本来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况下,放弃物权期待权,转而就价款优先受偿,有利于执行,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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