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多次抵顶情形下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
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供执行财产多次抵顶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高为田、赵春南与董全士、郑雁斌、宸宇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84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案房屋在查封前已先由宸宇公司抵顶给郑雁斌, 其后郑雁斌又抵顶给董全士,宸宇公司亦认可本案房屋已抵顶给董全士的事实。因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案房屋现仍登记在宸宇公司名下。郑雁斌作为被执行人,虽基于对宸宇公司享有到期债权·75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执行卷
而抵顶了案涉房屋,但因郑雁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将案涉房屋抵顶给董全士,郑雁斌就案涉房屋而言已不是宸宇公司的债权人,对案涉房屋既没有债权请求权,也不享有要求案涉房屋过户的物权期待权,更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案涉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郑雁斌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不应纳入被执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依法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本案所涉五套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虽有多次抵顶,但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仍为宸宇公司。郑雁斌作为被执行人,虽基于对宸宇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抵顶了案涉房屋,但因郑雁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将案涉房屋抵顶给董全士,郑雁斌就案涉房屋而言已不是宸宇公司的债权人,对案涉房屋既没有债权请求权,也不享有要求案涉房屋过户的物权期待权,更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案涉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郑雁斌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不应纳入被执行财产。高为田、赵春南作为郑雁斌的债权人,依法无权对不属于郑雁斌责任财产的案涉房屋申请强制执行,其所提要求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的再审主张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