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懂建筑律师曹敏//业主唯一车位与住房配套使用,客观上与住房及基本生活形成稳定依赖关系,可排除强制执行 关键词 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李永虎、李锰等

发布时间:2025-05-25

业主唯一车位与住房配套使用,客观上与住房及基本生活形成稳定依赖关系,可排除强制执行

关键词

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李永虎、李锰等中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2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车位、车库作为小区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系为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服务,从而赋予了车位用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特殊属性。同时,为协调兼顾业主和开发商二者利益,允许开发商结合实际情况与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车位归属进行约定。本案中,在法院查封前,债务人(被执行人、开发商) 与案涉车位所在小区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约定将案涉车位使用权予以转让,业主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后,一直将该唯一车位与住房配套使用,客观上实现了住房及基本生活与案涉车位间形成稳定的依赖关系。故此,业主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情形,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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