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关键词
冲抵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