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保护顺位
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权利保护顺位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陈某某与梁某、三亚辉弘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8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伪造公司股东的签字作出股东会决议,为该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不具有其他导致抵押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抵押行为有效。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项的消费者权益优于抵押权。实践中,对于“购房消费者”的认定可适当从宽把握,不能仅以所购房屋为商住两用而否认购房者的消费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