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中的“买受”应当如何理解
关键词
执行异议商品房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王丹等中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4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基于对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保护就当事人权利顺位所作的例外规定,故对该条第二项“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情形中的“买受人名下”应当作从宽理解,将买受人及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一并考虑,只要三者之一名下有房屋, 即可视为买受人名下已有居住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