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的买受人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保护的范畴
关键词
小区车位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胡满江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朝阳支行、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 最高法民申8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除外情形” 仅为商品房消费者,即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因涉及保护消费者生存权问题,消费者对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在本案中,胡满江购买的系小区车位,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品房购买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