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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律师:【执行行为异议的立案】 执行行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25-10-24
【执行行为异议的立案】
执行行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行为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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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时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2,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3 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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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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