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法律法规检索供参考 中国北京懂建设工程纠纷上诉二审再审申诉抗诉监督专业律师曹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6-04-27

一、核心法条原文(纯文本,直接写入法律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程序及参照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监理合同效力、无效后价款结算,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裁判核心要点(极简版)

1. 法律属性:监理合同=特殊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规则+建设工程特别规定。
2. 合同无效情形:无资质、超资质、挂靠、转让监理业务、应招标未招标。
3. 无效后果:监理实际履职、服务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4. 发包人权利:享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但需赔偿合理损失及预期利益。
5. 监理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仅在失职、失职、串通、超授权范围内承担赔偿。
6. 费用规则:非监理原因导致停工、延期、缓建,发包人应当正常支付监理费。
7. 优先受偿:监理单位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通用答辩/代理标准段落(直接复制)

1. 案涉工程监理合同依法属于委托合同范畴,双方权利义务、解除规则、过错责任认定,应当同时适用《民法典》委托合同编及《建筑法》工程监理强制性规定。
2. 监理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及法定规范派驻监理人员、履行现场监督、工序审核、资料管控等全部监理义务,案涉工程已实际完工交付,监理服务成果合格,主张监理费用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3. 工程停工、工期延误、项目停滞均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单方原因所致,不可归责于监理人,委托人不得以项目停工、未竣工为由拒付、拖欠或扣减监理服务费。
4. 监理人仅在法定及合同授权范围内履职,对工程施工质量、工期、造价的最终后果不承担终局责任,仅就自身监理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5. 案涉监理合同不存在无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无效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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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法律(必引,文书直接抄)

(一)《民法典》(2021生效)

- 第796条(监理合同定性)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依照委托合同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第919-933条(委托合同通用规则)
委托人(发包人)可随时解除监理合同(任意解除权);因不可归责于监理人事由致服务受阻,仍应按约付监理费;监理人过错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 第153条(无效事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建筑法》(2019修正,监理核心)

- 第31条:监理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
- 第32条(监理职责):对质量、工期、资金监督;有权要求施工整改;发现设计不符标准,报告发包人 。
- 第34条(资质与禁止性规定):
① 在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② 与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无隶属/利害关系;③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转包/转委托无效) 。
- 第35条(监理责任):
① 不履行监理义务致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② 与施工串通谋利,连带赔偿 。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 第36条: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第37条:未经监理签字,建材/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隐蔽工程不得覆盖;工程款不得拨付;不得竣工验收。

(四)《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发改委16号令)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监理服务必须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的监理合同无效。

(五)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 虽针对施工合同,但司法实践参照适用于监理合同:- 第1条:无资质/借用资质/应招标未招标→合同无效;
- 第24条:合同无效但监理成果合格→参照约定折价结算监理费。

(六)管辖规则(实务关键)

-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监理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不得对抗专属管辖。



二、监理合同效力认定(有效/无效一目了然)

✅ 有效监理合同(四要件)

1. 监理人具备对应资质(无资质/超资质/借资质→无效);
2. 依法必须招标的已招标且中标有效;
3. 书面订立,内容合法;
4. 监理人未转让监理业务(转包/转委托→无效)。

❌ 无效监理合同(任一即无效)

- 监理人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
- 应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
- 转包/违法转让监理业务;
- 监理人与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利害关系。

⚠️ 无效后果(实务高频)

1. 合同无效但监理成果合格→按约定标准结算监理费(参照建工解释第24条);
2. 监理过错致质量/工期损失→按过错比例赔偿发包人损失;
3. 监理与施工串通→对发包人损失连带赔偿 。



三、监理人核心义务(违约抗辩必用)

1. 资质合规:在资质范围执业,不转借资质、不转包业务;
2. 独立公正:不与施工/材料方有利害关系,不串通;
3. 勤勉履职:按合同/规范监督质量、工期、投资;及时签字确认合格工序/材料;严格审核签证/变更 ;
4. 文件管理:妥善保管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签证单、会议纪要等,作为履职与结算依据。



四、发包人核心义务(催款/抗辩必用)

1. 按时付监理费:非监理人原因停工/延期,不得拒付/减付监理费(最高法裁判规则);
2. 提供工作条件:及时提供图纸、场地、资料,协调各方关系;
3. 不得非法干预:不得强令监理违法签字、降低标准;
4. 任意解除权:发包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赔偿监理人损失(《民法典》第933条)。



五、高频争议裁判规则(直接引用)

1. 停工期间监理费(最高法)

- 非监理人原因停工(如发包人/施工纠纷),发包人仍应全额支付监理费;监理人无过错,不承担停工损失。

2. 监理签字效力(最高法)

- 监理签字/盖章的签证、验收记录、联系单,对发包人有约束力(视为发包人确认);
- 超越授权的签字,对发包人无效 。

3. 监理赔偿责任边界

- 监理仅对自身过错(失职/串通)致损担责;不替代施工方质量责任;
- 无过错不赔偿;过错与损失间无因果关系不赔偿。

4. 优先受偿权

- 监理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总包人)。



六、通用抗辩模板(直接套用)

(一)发包人抗辩(拒付/减付/索赔)

1. 监理人无资质/借资质/转包业务,案涉监理合同依法无效;
2. 监理人未勤勉履职(如未旁站、未签字、未审核),存在重大过错,无权主张全额监理费并应赔偿损失;
3. 监理签字超越授权/与施工串通,相关签证/确认文件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4. 停工系监理人失职导致,应自行承担损失,无权主张停工期间监理费。

(二)监理人抗辩(催款/免责)

1. 案涉监理合同合法有效,监理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按约支付监理费;
2. 停工系发包人/施工方原因导致,监理人无过错,根据最高法裁判规则,发包人不得拒付停工期间监理费;
3. 监理签字在授权范围内,系履职行为,合法有效,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4. 监理人无过错,工程质量问题系施工方原因导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必备法条原文(文书尾注直接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四条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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