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及规范依据
(一)程序上的抗辩
1、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127条第二项第三项。
2、纠纷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20、34条第一项、122条第四项。
3、诉讼主体不适格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122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
4、诉讼请求不明确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三项。
5、重复起诉
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
6、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四项、127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12条。
(二)实体上的抗辩
1、权利妨碍抗辩,
(1)合同成立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34,135,46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
(2)合同效力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44、145、146条、153、791条。《建筑法》第12、13、26、54条。《招标投标法》第3、32、34、41、52、53、54、55、57、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3、22、23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5~12条。
(3)代理行为效力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71、172、503、504条。
(4)期限未届至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60条。
(5)条件未成就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58条。
2、权力消灭抗辩
(1) 债务清偿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24条、557条。
(2)债务免除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77条第一款第四项、第575条。
(3)债务混同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57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76条
(4)除诉期间或其他权利行使期间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第199,564,8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
(5)提存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57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70条。
(6)抵消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第557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68、569条
3、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687条。
(2)先履行抗辩权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26条。
(3)同时履行抗辩权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25条。
(4)不安抗辩权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27、528条。
(5)合同履行违约责任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801、803~8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6)关于缔约过失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00、793条第三款、8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7、18条
(7)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二款。
(8)诉讼时效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92条。
(9)情形变更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33条第一款。
(10)不可抗力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08条第一款、第590条。
(11)其他减轻责任的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84、585条第二款、591条第一款、592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