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127条第二项第三项
2、纠纷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20、34条第一项、122条第四项。
3、诉讼主体不适格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122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
4、诉讼请求不明确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三项。
5、重复起诉
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
6、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四项、127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