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体上的抗辩及规范依据

发布时间:2026-05-11

实体上的抗辩

1、权利妨碍抗辩

(1)合同成立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34,135,46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

(2)合同效力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44、145、146条、153、791条。《建筑法》第12、13、26、54条。《招标投标法》第3、32、34、41、52、53、54、55、57、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3、22、23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5~12条。

(3)代理行为效力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71、172、503、504条。

(4)期限未届至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60条。

(5)条件未成就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58条。

2、权力消灭抗辩

(1) 债务清偿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24条、557条。

(2)债务免除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77条第一款第四项、第575条。

(3)债务混同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57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76条

(4)除诉期间或其他权利行使期间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第199,564,8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

(5)提存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57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70条。

(6)抵消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第557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68、5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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