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抗辩权及规范依据

发布时间:2026-05-11

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687条。

(2)先履行抗辩权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26条。

(3)同时履行抗辩权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25条。

(4)不安抗辩权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27、528条。

(5)合同履行违约责任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801、803~8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6)关于缔约过失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00、793条第三款、8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7、18条

(7)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二款。

(8)诉讼时效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92条。

9)情形变更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33条第一款。

(10)不可抗力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08条第一款、第590条。

(11)其他减轻责任的抗辩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584、585条第二款、591条第一款、592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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