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相关诉讼请求及请求权基础

发布时间:2026-05-11

工程质量相关诉讼请求

1、对工程进行修理、返工、重建

请求权基础《民法典》第577、582、801条。《建筑法》第60、6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

2、工程质量违约责任赔偿(含支付修复费用、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

请求权基础《民法典》第577、581、582、583、585、8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6、18条。

3、工程质量侵权责任(含赔偿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请求全基础《民法典》第8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7、18条。

4、返还(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

请求权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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