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竣工后建设单位拖延验收工期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0-06-24

工后建设单位拖延验收工期如何计算?通常,工期计算是从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为竣工日期。因此,工程是否实际交付,不影响工期的计算。实践中,应当注意,如发包人在拖延验收后 ,有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经承包人整改,工程重新验收合格后,应以承包人整改后从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工期的时候,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

被责令停工的施工工程工期如何计算?被责令停工的施工工程工期确定 ,如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可以工期顺延;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承包人的工期不能顺延。

【案例】2015年4月6日 ,原告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大包的形式承包了被告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价9000万元,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工程款。2016年2月10日工程完工,承包人想发包人提交了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因被告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无法在短期内进行工程解释,于是便拖延验收。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之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8000万元,并自2016年2月10日起按中国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按着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 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时结算,但被告故意拖延验收致使双方当事人对竣工日期产生争议。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确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2月10日 ,被告收到竣工验收报告未及时经常验收和结算工程款 ,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随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8000万元,并自2016年2月10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结清为止。

【分析】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结算,但被告故意拖延验收致使双方当事人对竣工日期产生争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