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纠纷案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

发布时间:2020-06-24

建筑工期纠纷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要做好以下工作:1、查看工程进度;2、查看开工报告;3、查看施工资料;4、查看各种分部、分项详细记录;5、查看各种工序交接;6、查看分包时间;7、查看天气情况;8、查看工程质量;9、查看材料进场时间;10、查看甲方配合情况。在做好以上工作后,在分析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

【】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法52、58、286、109、1171、因发包人原因所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误工、停工、机械设备调运、材料和构件积压、人工费用、增加的工程管理费用开支、延期期间工程资金的利息支出等实际损失和费用。如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还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如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工期延误交付所造成工程使用营业或者减少的损失、增加的工程管理费用开支、延期期间工程资金的利息支出等损失。如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还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如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承包人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不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般互不负赔偿对方的责任。4、因第三方原因所致工期延误,一般应有承包人先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向第三方追偿。5、合同无效,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对工期损失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损失,并结合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予以处理。

【】合理工期与定额工期关系如何确定;1、合理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常的建设条件、合理的施工工艺、有效的人、财、物资源管理情况下,完成某一工程所应的经济效益工期。合理工期的确定受到建设项目的勘探、选址、设备选型与供应、工程质量协作配合、生产准备等各种因素的制约。2、定额工期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的工期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发布的工程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订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具有一定的法规性,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3、合理工期主要是根据定额工期进行计算,一般是以计算出来的工期作为施工工期。当事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违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因该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第一的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无效的约定。建筑法52、5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条。最高法2011.442号。

【】常见的工期顺延情形;当事人双方在订立施工合同中事先预定了工期,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变化和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工程工期的约定,所以施工合同工期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如果发生非施工人的原因造成工期迟后的,工期应予顺延。1、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其他应满足的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按约定时间做出指示等,致使施工进度不能如期进行3、发包方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设备等物资的;4、发包方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的;5、一周内非施工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6、发生不能预见的战争、异常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传染病、发现文物等不以施工人意志为转移的意外事件;7、发包方没有按时间约定履行工程验收或者鉴定义务的;8、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9、其他一切非施工人原因的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

【案情】2011年8月23日,原告四川绵阳xx建筑公司与被告四川xx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小区,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价款为固定价款1900万元,由施工企业垫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工期为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3日。工期延误违约金为500元/天。工程于2013年6月23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要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以原告工期延误为由,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从,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笔者通过指导原告取证,找到了被告原因造成工程拖延的证据),通过进行司法鉴定,查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被告。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曹敏律师代理被告)。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