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吉林长春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承担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承担案例 原告:长春xx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长春xx局法人代表:张某

【案情】2009年8月9日,被告将自己的职工宿舍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期间,因为没有任何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地停工,停工时间高达50天。在此期间,发现地下障碍物停工20天。工期延误20天。结算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工损失,被告则要求原告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双方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890万元,并承担停工损失138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期间发现地下障碍物和工期延误,属于意外事件,双方互不负赔偿对方责任,工期应顺延。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工程尾款。被告没有办理任何手续,造成停工,应赔偿原告损失。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890万元,并承担停工损失138万元。

【评析】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般合同违约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责任等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属于施工方违约行为,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则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应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是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而是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承担修理、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施工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 一;继续履行;二;支付违约金;三;其他补救措施;四;赔偿损失。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要考虑的问题:要考虑的问题有开竣工时间、付款情况、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及其他情况,不能单纯的考虑开竣工时间。工期违约;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按前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出现前述情形承包人即可以顺延工期。

工期延误;在项目建设中,时间是施工的基本要素,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一致同意,如果承包商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前完成项目,则对于承包商完成工作所需要花钱的超过指定完工日期的每一天支付预先商定的金额给业主是承包商的经济责任。这种资金总量代表了这些延误给业主在成的经济损失,因为难以确定业主损失的真实价值,所以预先商定的金额就用于代替遭受的时机损失。这种估计就被称为违约赔偿,它在整个建筑行业被广泛采用,要求承包商为超过规定完工日期的每一个日历日支付这种固定的资金数额给业主。

承包人工期延误抗辩事由: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不具备、发包人指定分包衔接、不可抗力等作为工期逾期的抗辩事由。工程索赔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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