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讨要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
原告:戴某;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微信:15801061959
被告:长沙xx新生设备厂
【案例】2013年4月10日,被告新生设备厂拟建仓库工程,戴某想承包该工程,因自己无施工资质,便找到二建公司谈妥将自己的工程队作为二建的项目部,二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实际参与施工管理。戴某随以二建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上述仓库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0月10日工程验收合格,被告一直拖欠工程尾款130万元。
戴某催要未果,遂以二建名义起诉要求新生设备厂支付工程尾款130万元,并要求承担违约金7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提出戴某系挂靠施工,主张二建公司作为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二建公司撤诉,并与戴某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新的诉讼。戴某诉讼中称自己系二建公司的内设分支机构,不存在挂靠关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对外虽以自己是二建公司的内设分支机构为名,但其施工过程中,与二建公司既无财产归属关系,有无人事隶属关系,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被告主张戴某与二建系挂靠施工关系理由成立。因挂靠施工所签合同无效,故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工程验收合格,根据无效合同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戴某工程尾款13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要以相对方提起诉讼为原则,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发包方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是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申请追加发包人、总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对方怠于行使权力时提起代位权诉讼。
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诉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仅以转包人、分包人或发包人之一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向实际施工人释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依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或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不提出申请的,可依职权通知其他当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工程律师指出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发包单位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形成了实际的施工合同关系。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质上是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人只是中间人,既不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也不承担工程建设责任,只是收取违法的中介费,因此中间人不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人,同时也不是返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