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价结算欠款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固定价结算欠款

原告:甘肃嘉峪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兰州xx中学;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6年9月1日,被告将自己的教学楼工程(大包)对外招标,原告中标,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合同固定价为700万元,竣工后一次付清。后双方在签订中标合同时,双方同意,将固定价改为可调价,并进行了备案。待竣工验收时,原告按可调价结算730万元,被告认为太高难以接受,要求按固定价结算。争议较大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3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工程是必须招标工程。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在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原中标文件约定为固定价,双方不能变更为可调价。对此进行的变更,背离了中标文件工程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应当按中标文件约定进行结算。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00万元。

【分析】违背中标文件规定条款,只是不能以此为结算条件。整个合同不能以此而无效。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按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一)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应记入合同价款;(二)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三)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四)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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