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农民工主张劳动报酬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农民工主张劳动报酬,农民工不能依据《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6条规定,向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可以依据一下规定向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者工程综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12条,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建设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建设工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笔者在山东代理了有关农民工要求发包人承担劳动报酬的案件。由于笔者帮助发包人提供了支付工程款的全部证据,证明了,发包人已经履行支付义务,因此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的责任。
【案情】原告:山东某某农民工50人;
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被告单位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5801061959;
原告山东某某农民工50多人,通过王某某包工头,在被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对钢筋分项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以后合格,现在已经使用,但是农民工的工资还是没有支付,包工头推到总包,总包推到开发商,于是原告山东某某农民工50多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开发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笔者出庭代理意见认为,被告开发商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总包单位,庭审中已经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因此被告开发商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另外农民工主张工资是劳务关系不是施工合同关系,不能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笔者代理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已经按进度对农民工的上家的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农民工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支持了笔者的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