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例
原告:重庆xx公路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陈xx;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重庆xx区政府;
法人代表:于xx;
【案情】2010年3月6日,被告将一段道路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为可调价款5982万元,按进度付款,竣工验收有合格时结清,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取费标准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6】执行,建材价格根据当地造价信息执行,据实结算。
2010年3月6日开工,2012年3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结算报价7002万元,被告自行结算报价5900万元。
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7002万元工程款。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670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合同只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方法及标准,对工程总价并未进行固定,所以双方对工程总价发生争议时,按鉴定结论确定结算总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00万元。
如何讨要工程款,包工头干点活不容易,但是往往在施工结束后,工程款一直是困扰实际施工人的最大困难。甲方、乙方推来推去,不是如何是好,借资挂靠的单位往往不支持。如果您遇到此类情况,不要着急,办法还是有的。首先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次按实计算自己所施工的工程量。
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先决条件,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没有利用价值,所以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立。
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仍应予支持。因此,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完全有权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从诉讼技巧上而言,为了尽快帮助法庭查清案情,实际施工人在提起诉讼时,可将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案件被告。
这样,有助于在庭审中查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和资金流向,通过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的相互质证与答辩减轻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责任。尽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实际施工人这么做,并不会因此加大诉讼成本,承担额外责任,相反,有助于加快诉讼进程,加大实现债权的概率,因此是完包工头可以起诉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