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仍不合格,不支付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0-06-24
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仍不合格,不支付工程款 
     【案例】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仍不合格,不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2002年5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商场主楼工程包工包料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暂定为2900万元。2003年8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因原、被告为工程造价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申请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鉴定条件,遂委托xx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期间,原告向鉴定机构,补充了鉴定前没有向法庭提交的6份工程签证单。
    后鉴定机构根据法院移送的鉴定材料及原告自行补充的签证单做出鉴定报告,结论为2600万元。法院将鉴定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当即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在鉴定机构答复造价中,含有原告自行补交的签证造价后,被告要求鉴定机构进行修正,提出该,6份工程签证单是原告自行提供,鉴定机构不予理睬。
    被告遂向法院要求对鉴定报告进行开庭质证,由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同时申请重新鉴定。于是,法院开庭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人员也出庭接受质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承认补交的签证,没有经过法庭审查以及被告的质证,鉴定机构人员也承认,因看见签证中有被告代表的签字,所以未将原告补交的签证与被告交换意见,便径行认定其效力。
    不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情形:1、当事人已经达成有效的结算协议的。2、按照约定由第三方进行鉴定的,不能再申请鉴定。3、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根据施工人提交的结算报告确定工程价款,不应进行鉴定。4、合同约定实行固定总价,工程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不应鉴定。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鉴定;1、定额标准是任意性规定;2、定额标准没有考虑企业的个别情况;3、定额标准更不上市场变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接近实际成本;4、新型建筑工程,适用市场价格更接近造价成本;5、根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按着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情形:1、在清单或者单价包干合同中,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的;2、施工过程中,就变更的部分进行鉴定;3、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不明确的,可以进行鉴定。合同约定了明确计价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计价标准结算或者鉴定。虽然约定采用行政审计结论,但行政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反证推翻。当事人达成工程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后,解除或者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必须双方形成合意。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的,不构成“黑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数分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延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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