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桥致人损害可否提起国家赔偿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5

危桥致人损害可否提起国家赔偿;张某和妻子王某是某市居民,2011年3月张某骑电动三轮车载王某经过甲桥梁(政府管理的桥梁)时,由于该桥护栏年久失修断开了一截,张某三轮车从断裂处掉进桥下的河里,张某当场死亡,王某经抢救住院两个月康复。现王某以行政不作为致其损害提起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

现实生活中,别说“行政不作为”未能完全引入国家赔偿范围,甚至连法律规定“行政乱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很难获得国家赔偿。目前,国家赔偿的范围,事实上几乎完全局限在实在无法推责的司法案件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以及最高院《人损解释》第十六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既然《民法通则》、最高院的《人损解释》及《侵权责任法》都对本案的危桥致人损害的救济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保护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出发,不如追究相关单位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更好操作些,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实做到有法可依,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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