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5

【案例】被告政行为违法

各位审判员,本案不是简单的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该土地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土发〔2011〕207号已经确定为城市规划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土地法》第46条规定,应到参照《国有土地》进行征收和补偿,由政府对土地、房屋、企业利益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国土局(主体错误)单纯依照《土地法》及《土地法条例》(适用法律错误)仅对土地补偿(认定事实错误)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催告的是《交出土地》,申请的是《交出土地》裁定;野蛮强拆没有决定书、没有催告、没有申请、没有法律授权、没有送达、没有让被拆迁人到场;

不能用《交出土地》(该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都违法的)来作为野蛮暴力强拆的依据。因为《交出土地》不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更不是包括土地、房屋、企业利益及其合法权益的补偿决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的是行政行为,不是执行裁定。行政行为确定权利义务。请被告提供所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时的所有证据及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主体违法;

二、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

1、 把企业认定为个人,把企业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2、把企业的生产设备,认定为集体土地地上物的规定,使企业应得到的补偿变成了个人的补偿,竟然把主体都能搞错,,,,;评估土地漏项,企业利益停产停业、损失,153棵30年龄大树损失,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损失,都给故意漏掉。3、依据违法的法院执行裁定,因为在审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审判员已被呼伦贝尔检察院认定有枉法裁判行为;以上可以看出,被告拆迁行政行为无论是有法院裁定还是没有法院裁定,都是主要证据不足。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多,既要适用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又要适用相关企业法,民法等法律;二被告只单纯地用土地法,来调整多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暴力强拆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适用。

1、 把应当适用个人的法律法规适用于企业资质;2、理应适用企业生产设备的法律,确适用了集体土地地上物的规定;3、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超过法院裁定暴力毁损原告的不动产杨树及其他财产;4、有法院裁定也是违法的,因为在审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审判员已被呼伦贝尔检察院认定有枉法裁判行为;以上可以看出,被告拆迁行政行为无论是有法院裁定还是没有法院裁定。国土资源部2010《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效力低于《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局适用错误。

四、违反法定程序;

在没有公告、听证、听取意见、没有先补偿、没有安排好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就申请强拆裁定,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实际上是 没有公告、公布调查结果、听证安置补偿方案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送达;因为被告提供不出以上证据。申请强制执行更是违法,被告故意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三)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又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被告在没有先支付补偿款、没有保障原告生产经营条件下、没有听取原告意见情况下、没有提供账户及其他,,,,,,材料的情况下,明知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却申请执行,致使xxx、xxx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玩忽职守行为,该行为已被xxxx检察院答复函确认,以此裁定进行拆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13年4月13日(星期六)凌晨4点,二被告共同组织上百人的强拆队伍及大型强拆机械十余台对原告的合法财产进行破坏性的掠夺。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到场,更没有与原告一起清点物品,也没有录像做记录便将原告的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洗劫一空,原告得知此事后便来到现场已是一片废墟,满地是被损坏物品的碎片。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本方案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此条说明,出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外的原告企业及其他财产利益,被告可以在没有任何依据情况下进行暴力强拆,可以非法处理原告的利益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1、没有依法举行听证;2、作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辩解;3、送达催告不合法;4、剥夺知情权;5、强拆;6、步骤欠缺,时限违法,形式违法,方式违法,顺序颠倒;

五、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国土局不具备申请执行的资格;因为乌市法院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裁定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乌市政府组织实施。依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主体只能是市县政府。乌市法院受理没有申请资格的主体申请,并且以此让没有申请的乌市政府进行执行是错误的,该裁定是没有没有法律效力的。

乌市政府没有执行资格; 1、乌市政府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因为乌市法院是依据最高法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该条规定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其他机构没有资格执行。3、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乌市政府自己是补偿决定而不是其他人的征收决定,乌市政府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却执行什么《责令交出土地令》。乌市法院裁定错误,没有申请权的土地局(不具备相应行政主体资格,申请行为无效,是超越职权,行诉75,解释99)申法院执行,应驳回。 由于政府没有申请,法院不应对土地局的申请进行审理和裁判,法院却让没有申请执行的政府执行,违背“不诉不理”原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院裁定书中先是依照《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3条规定由法院执行,又参照《执行国有土地执行裁定解释》第九条 最终确定政府实施执行 。涉案参照没有法律授权无效,裁定由政府执行错误。应依据《执行解释》第93条,由法院自己执行。政府明知自己没有申请,明知没有先补偿,明知自己没有执行权,明知裁定是违法的,因此政府执行(责令退出土地令)是违法的,超范围暴力强拆更是违法的。 乌市法院裁定没有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没有说明为什么在没有驳回土地局申请的情况下,缺让没有申请的政府执行。没有说明为什么没有采纳《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已经依据《执行解释》最后为什么采纳参照的《执行国有土地》,自相矛盾,肆意妄为,枉法裁判。

六、野蛮暴力强拆违法;

二被告在超出法院裁定范围外,滥用职权暴力强拆。在没有进行执行前公告、没有通知原告到场清点物品、没有做现场录像记录的情况下选择在2013年4月13日(星期六)的凌晨4点进行强制执行李粉云的私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上述行为均属于违法行政。

七、没有送达违法;

被告暴力强拆后,原告找到了被告②主管副局长索要补偿款,却遭提出无理要求:“不签订补偿协议就不给补偿款”,这是原告完全不能接受的条件,迫于生计原告找到了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在其帮助下才得到了部分款项,没有足额支付,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告诉了原告拆迁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因此原告不知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日期,因为找到相关部门帮忙还会得到款项的。如果被告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告知拆迁及相关款项只有以上三笔总和,原告早就提起诉讼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六十七条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判断地方政府通过司法程序作出交出土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律有明确规定,无论地方政府是否有征地审批文件,只要最终土地补偿款没有落实到被征地拆迁人手里,一切征占被征地拆迁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被征地拆迁人也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3、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强制性征占土地权力,通过其完成土地审批程序、按补偿安置方案足额补偿到位后,才有权力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通过司法程序让被征地拆迁人交出土地
八、 原告要求被告当庭提供所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暴力拆迁的依据,如果不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不仅拆迁行政行为无效,赔偿原告损失,同时还要承担滥用职权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由于暴力拆迁的没有任何的依据,因此相关人员必须承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2013年4月13日的野蛮暴力强拆行为,不是单纯的受法院准予执行行为,而是超出准予执行范围(尽是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应当制作送达决定书,是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条法定原则,第五条,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风险评估为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条查封、扣押,应当通知到场,清单,签名盖章一份。第二百五十条强制交出房屋或者交出土地,责令指定期间履行,逾期强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具备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请出事当天人员名单资格第十八条,二十三,四,五,38,53,55,58.最高法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行政诉讼解释160,161若干解释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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