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拆迁问题解答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5

建筑工程房地产拆迁问题解答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五),2015适用解释十一条(二),对征收、征用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案件,被告应当陈述与接受当事人询问;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3、是使用权人,应当得到相应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法》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已经得到部分补偿款,没有证据证明等于原告放弃了其他权利,更没有法律依据支持被告的主张。

5、不签协议,不给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五),2015适用解释十一条(二),对征收、征用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6、枉法裁定与案子有关;

9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企业认定个人、漏项;程序违法,没有给被被征收人提供答辩的机会,剥夺了,,,程序合法权益;a、二法官在本案的审理中枉法,已被呼xxxx检察院认定;b、根据《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法院执行,裁定政府执行强拆没有法律依据;c、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规定进行裁定,却枉法地采用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裁定;e、强制申请书由土地局提出,为什么法院委托政府实施?为什么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委托政府实施拆迁(裁定适用国土就是对申请书适用集体的否定,既然都否定了,就不能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而不是依据《土地法条例》45条规定由法院亲自执行?为什么计算补偿标准不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进行(审理集体拆迁城市规划区按国有土地标准)?《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达不成协议不影响实施,已被,说明土地局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十五天规定,不能裁定让政府实施拆迁,只能由法院执行,不能擅自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委托政府,是适用法律错误,强制申请书中没有提到依据《行政诉讼法》66条进行申请,乌市法院为什么说依据了?

市法院行政裁定书违法行为如下:1、xxxx检察院答复函(xxx、xxxx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玩忽职守行为);

2、明知被拆迁人是企业,却故意枉法不认定是否是企业,硬是把内蒙古xxxx有限公司变成了个人xxx,使企业应得到的补偿变成了个人的补偿,竟然把主体都能搞错,,,,;

3、故意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三)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又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

5、市法院没有按司法解释规定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没有严把立案关、审查关,没有依法审查原则,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明知补偿安置不到位;明知当事人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没有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进行说理的情况下,笼统地认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就枉法地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况且xxx检察院答复函已经认定有枉法裁判行为。

6、2013年4月13日,执行9号裁定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在被告补偿安置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乌市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错误的。况且《土地法条例》45条规定应当由法院亲自执行,因此被告执行强拆程序也是违法的。

拆迁补偿过程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漏项、催告、听证、决定书、依据等;执行9号裁定违法;野蛮暴力强拆更是违法,,,,

7、物品没有损坏;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情况下;在没有法律授权情况下(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在超出9号裁定范围(裁定只是交出土地)的情况下,违法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扣押原告的财产是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故意毁坏财务罪、)已经既遂,无论被侵害财产的状况如何,都不能免除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8、集体土地,不执行《国有土地征收》是错误的;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3.17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精神执行。规定,不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精神执行(评估、听证、补偿、执行等),无论土地、各级政府、法院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和裁判等都是适用法律错误,都是无效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9、公司法人终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民法总则》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赔偿可以一并提起,法院审查标准法院对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的审查: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当事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3、行政行为与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4、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是否是合法权益;

《赔偿法》1994年(2012年修改)第九条,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法》(2017年7月1日修改)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年2月8日施行)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调解不成,应当一并判决。《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申请,应当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指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维权成本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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